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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雨致货物损毁风险由谁承担

合同
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从这条可以看出,合同法明确确立了风险随着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原则,即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是以是否交付为判断标准。

  2、《合同法》第133条规定:“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,即占有的转移。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。前者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归买受人,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,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;后者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,以代替交付实物,包括买受人于合同订立前已占有、出卖人将向第三人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等。

  法律依据:

  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

  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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