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通意见没有完全废止,部分条文已废止,关于撤销权或变更权的时效应当适用《合同法》五十五条的规定: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或变更事项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新法优于旧法,特别法优于一般法。
一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共两个版本,分别是(2008年12月24日修正版)和(1988年4月2日试行)。1988年4月2日试行的版本于2008年12月24日废止。
二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(第七批)的决定》经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,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。该决定第24条废止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中的部分条款,分别是第88条、第94条、第115条、第117条、第118条、第177条,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。